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03-05-30 08:50:00 作 者: 浏览次数:

--2003年5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  唐振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必要性
  (一) 国家对上位法作了修改。2000年,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增加或充实了权益保护的内容,突出了侵犯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调了对法律责任的追究,较好地体现了新时期的时代特征,反映了广大归侨侨眷的愿望和要求。新修订的《保护法》与原法相比,虽然基本保留了原法的基本框架和内容,然而,变动的条款还是比较大,增加了10个条款,修改了15个条款,由原法的22条增至30条。我省《实施办法》是为贯彻落实《保护法》而制定的,《保护法》修改了,我省的《实施办法》也必须加以修订,以更好地贯彻落实《保护法》。
  
  (二) 我省《实施办法》是1993年制定颁布的,执行至今已近十年。十年中,我省侨情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是归侨侨眷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我省现有归侨侨眷30多万人,其中归侨4000余人,大部分集中在省直单位、大型企业、大专院校和武汉市。随着九十年代我省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归侨侨眷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成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的带头人。在我省的两院院士中,有20多位是归侨侨眷。还有数千归侨侨眷成为高级知识分子。可以说,这部分归侨侨眷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都有很大的提高。然而,我省也还有一少部分生活在企业和农村的归侨侨眷,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却没大的变化。随着城市企业改制转轨,一部分归侨侨眷经历下岗,生活较贫困。农村的归侨侨眷生活水平也提高幅度不大。可以说,我省归侨侨眷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有向两极发展的趋势。二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省有大批人员出国留学,成为新一代华侨华人。据统计,我省新一代华侨华人达五万余人。这在全国也是较多的。所以,,新一代华侨华人的大量增加,带来新一代华侨华人眷属大量增加。三是归侨侨眷的需求发生了变化,他们迫切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保护他们的利益。例如,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企业调整结构,部分人员将提前脱离原工作岗位退休。这就涉及到归侨的退休费政策调整问题。再如,现在新移民大量增加,归侨侨眷出国探亲访友、定居的也呈上升趋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国内住房、探亲假等问题也相继出现。他们强烈要求在这方面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保护他们在国内的权利和利益。因此,我省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以进一步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三) 及时修改这部法规,对我省在新时期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侨务方针政策,更好地开展侨务工作,更好地依法护侨,以进一步调动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为我省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作贡献的积极性,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近几年来,党和国家对侨务工作越来越重视,对侨务工作所发挥的优势和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1999年,江浑民同志在全国侨务工作会议上指出,侨务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一条重要战线,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指出,分布于世界各地的广大华侨华人,是中华民族一个重要的人才资源宝库,我们一定要十分珍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对加快我们经济建设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是十分有益的。去年3月,江泽民同志再次对侨务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广大华侨华人是我国同世界各国、各地区进行友好交往与合作交流的重要桥梁,是我们扩大对外开放、推进经济建设的重要有利因素",并对进一步做好侨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坚持贯彻有关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侨务工作水平。"为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做好新时期的侨务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文件,对新世纪更好地开展侨务工作特别是华侨华人工作提出了要求。我省近几年来为落实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也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侨务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的文件。对我省进一步转变侨务工作思路,拓宽侨务工作领域,转移侨务工作重点即重点做好新一代华侨华人及其眷属工作,提高侨务工作水平,提出了具体的办法和要求。中央的指示精神和我省的贯彻意见也应该在《实施办法》中体现出来。因此,也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相应的修改。
  
  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 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此次修改《实施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劳社部函[2001]165号《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鄂侨办会字[1995]1号《关于贯彻工龄满30年归侨职工退休费待遇的通知》等。
  
  (二) 兄弟省市的做法
  据了解,目前已有广东、辽宁、安徽、云南、浙江等十多个省市修改了《实施办法》,一些尚未修改的省市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此次我们修改〈实施办法》,在许多方面借鉴、参照了兄弟省市的经验。
  
  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改内容的几点说明
  (一) 关于部分侨眷身份认定问题
  对部分侨眷因发生变化,是否具有侨眷身份作了明确规定。在第二条增加一款: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二) 关于归侨侨眷合法权益问题
  1、根据华侨回国创业日益增多,在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作用,以及加大引进华侨智力的实际,增加了两条:一是在修正草案第十条增加鼓励华侨科技人员回国创业、工作或服务的内容。二是在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条增加华侨子女在国内监护人所在地就读幼儿园、中小学的,应当视同就读地居民子女办理就学手续的内容。
  
  2、根据我省现行经济发展的需要修改和增加了若干条款。一是将原《实施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属城镇户口的应享受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农业户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和补贴。二是将原《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增加的内容主要有:在修正草案第二十条增加归侨、侨眷要求在本省就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业培训、向用人单位推荐等方面对其予以扶持和帮助。用人单位应当对符合录用条件的归侨、侨眷优先录用的内容。
  
  3、根据归侨侨眷强烈要求给予照顾的方面,进行修改和增加。修改的有:一是将原《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在境外定居的子女,享受国家规定的关于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的同等待遇。二是将原《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修改为: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工龄满30年的归侨男职工、工龄满25年的归侨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保险金与原工资差额,由其所在单位补足;其所在单位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原工资额发给退休金。增加的内容有:一是在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增加归侨侨眷处理其在境外的财产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二是在原《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增加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出境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出境定居后房产权属不变的内容。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草案,请予审议。

上一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下一条:教育部关于妥善解决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