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学习贯彻《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03-08-12 08:49:00 作 者: 浏览次数:


  鄂政侨办[2003]7号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局):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改草案经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重新颁布实施(见《湖北日报》2003年7月29日第10版)。这是我省侨务工作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侨务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是我党和国家一贯方针,是各级侨务部门的重要职责。自1990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1994年我省颁布《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来,我省各级侨务部门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使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护。国内侨务工作也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转变到主要依照法律办事,以法律手段维护归侨、侨眷正当的合法权益,调整他们和其他方面的关系。侨务工作走上了依法护侨、依法行政的轨道,得到了广大归侨、侨眷的充分肯定和欢迎,同时在海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00年国家对《保护法》作了修改和补充。为此,我省也及时着手对《省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省实施办法》,既注重了内容上的前瞻性、广泛性,也注重了政策上的延续性和技术上的可操作性。该法对归侨、侨眷的政治权益、财产权益、社会保障权益、发展权益、申诉权益等方面作明确补充,对侵犯归侨、侨眷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强调了帮助和支持归侨、侨眷在政治、经济上发展的法律责任,强调了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改善归侨、侨眷生产、生活条件,解决子女上学就业等实际问题的法律义务。体现了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反映了新形势下归侨、侨眷的愿望和要求,从而为更好地开展侨务工作,更好地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全面、更成熟的法律保障。
  
  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是各级侨办责无旁贷的责任,也是做好各项侨务工作的最基础性工作。全省各地要借《省实施办法》重新颁布实施之际,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保护法》和《省实施办法》的活动,使《保护法》和《省实施办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一、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学习宣传《保护法》和《省实施办法》。各级侨办首先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和研究,深刻领会《省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要充分认识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其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集中一段时间,连续进行宣传报道,在归侨、侨眷相对集中的社区可采取开办板报、座谈会、宣传栏、小型文艺表演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其三,主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一些有影响和有实效的学习宣传活动,把宣传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与宣传发挥归侨、侨眷积极作用紧密结合起来;把提高侨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护侨意识与提高全社侨务法律意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的针对性。
  
  二、贯彻落实《保护法》和《省实施办法》,重在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各级侨办要利用此次《省实施办法》重新颁布实施之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本地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维护情况,加大处理危害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力度,扩大依法护侨的影响力。
  
  三、对近几年本地侨务信访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和清理,进一步提高侨务干部对侨务信访工作的认识,根据《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抓紧处理和解决一批侨务信访"老大难"问题,切实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侨办要结合实际对本地侨务法规和侨务政策的执行情况作一次调研。为我省制定新的侨务政策提供现实依据。各市、州侨办应在10月底前将学习贯彻情况报省侨办。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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