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章程

发布时间:13-11-15 11:22:47 作 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华中科技大学民族团结促进会(简称“民族促进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团结、联系全校各少数民族教职工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维护少数民族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少数民族教职工服务;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增进全校各民族的友谊,团结、激励全校少数民族师生员工积极投入工作和学习中,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工作方针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民族团结,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制定的有关少数民族政策、法规,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

第二章

第四条 民族促进会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和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二)密切联系少数民族教职工,关心少数民族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合法权益,并积极引导少数民族教职工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多作贡献。

(三)加强少数民族师生的联系,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学生的工作,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营造团结、和谐氛围。

(四)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制定的有关民族政策、法规,努力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任务。

(五)开展联谊活动,增进民族情谊,丰富文化生活,交流学习工作经验。

第三章

第五条 民族促进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领导机构是民族促进会委员会。

第六条 凡我校少数民族教职工,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本着自愿的原则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反映各民族的意见和要求,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八条 民族促进会委员会委员由民族促进会会员推举,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并与统战部协商后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组织各项活动。

第九条 民族促进会委员会委员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民族方针和政策,热心少数民族工作,且在少数民族中有一定影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的教职工。

第十条 委员会设会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两人,副会长三至五人,正、副秘书长各一人。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行。如需修订,由民族促进会委员会决定并修改,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民族促进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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