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侨办、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

发布时间:05-06-20 16:52:00 作 者: 浏览次数:


  国侨发[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务办公室、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公室:
  
   我国第一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于1990年9月颁布实施,200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1993年7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04年6月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温家宝总理以第410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凝聚侨心,调动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时值《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15周年、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施行l周年,为了加强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活动,进一步推动侨法的全面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侨法的重要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侨务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2月28日接见全国侨务工作会议代表时说:"我国有数千万海外侨胞,居住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他们对中国怀有特殊感情,拥有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大量高层次人才。我们国内还有3000多万归侨侨眷,他们活跃在各条战线,与海外侨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广大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为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为国家的繁荣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华民族史册上写下了光辉的篇章。历史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广大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是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第50条明确规定:"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今年2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侨务工作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加强侨务法制建设,加大依法护侨工作力度。认真贯彻《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侨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切实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是学习、贯彻实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在侨务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进一步加强侨务法制建设,依法护侨,为侨服务,为国家大局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
  
  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推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实施。
  
   二、以侨法颁布实施周年纪念为契机,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结合当前形势和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好纪念活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向全社会宣传《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提高全社会特别是政府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意识,引导归侨侨眷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依法护侨的社会氛围。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以纪念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活动。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是全国普法的重要内容。今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把《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纳入"四五"普法总结验收的内容,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教育的成效。要进一步完善规划,认真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的具体措施,并纳入明年开始的"五五"普法规划。明年下半年,国务院侨办、司法部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联合召开经验交流会,检查各地开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的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提高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领导干部是贯彻执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重点了解《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中做出表率,自觉遵守和模范执行。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要在认真学习《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增强依法行政、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观念,在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要充分考虑到归侨侨眷的特殊情况和实际困难,分类指导,体现《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要认真研究《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解决遇到的新问题,在本职工作中积极履行好法定职责和义务,使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侨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通过学习和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各自治区、直辖市侨办作为政府管理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侨情特点,主动做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主动配合本省(区、市)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机构的职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侨务部门要主动联合本级人大和政协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本地区贯彻落实《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情况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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