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侨法,聚侨心——纪念《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

发布时间:10-06-12 15:31:00 作 者: 浏览次数:

我国在国外有众多华侨,在国内有众多归侨、侨眷。华侨和归侨、侨眷历来有着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为我国革命和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海外侨胞和国内归侨、侨眷正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实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党和国家历来非常重视侨务工作

在1945年党的七大上,毛泽东主席就提出了"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的华侨"的护侨原则,并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确定下来。周恩来总理领导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侨益的方针、政策。此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江泽民指出,侨务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侨务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了。"分布于世界各地的广大华侨、华人是中华民族一个重要的人才资源宝库,我们一定要十分珍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对加快我们经济建设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是十分有益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对做好新形势下的侨务工作非常重视、抓得很紧,提出侨务工作三个"大有作为"的重要论述。侨务工作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三个坚持"的重要概括:"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坚持以国内侨务工作为基础,以国外侨务工作为主导;坚持为国家大局服务和为侨服务的统一。"

第一部保护归侨、侨眷权益的专门法律

为了进一步做好改革开放以来新的历史时期的侨务工作,以宪法为准绳,依法保护国外华侨和国内归侨、侨眷的正当和合法的权益,贯彻我们党实行的对归侨、侨眷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把我国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予以规范、提高,通过法定的程序制定成法律,使保护侨益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

二十年《归侨、侨眷保护法

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1993年7月19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1994年10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3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总的原则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总的原则。这就是:"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归侨、侨眷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享有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2)不得歧视的原则

在享受权利上不得受歧视;在履行义务上不得受歧视;不得歧视,强调的是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归侨、侨眷所享有各种合法权益和义务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剥夺或侵犯。

(3)适当照顾的原则

归侨、侨眷同国内其他公民相比,有不同的特点,最突出的是他们家庭中的一些成员或大部分成员居住在境外或国外。归侨、侨眷与境外或国外的亲属之间存在着密切或较为密切的经济、财产、经贸联系、通讯往来及扶养、抚养或赡养等权利和义务的联系。总之不论归侨、侨眷以何种方式与境外亲友发生何种联系往来,也不论归侨、侨眷与国外亲友联系往来的密切程度如何,这种联系都是正常、合法的,要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与侨眷相比,归侨还有自身的特点,这就是归侨原来是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后来回国定居,即从原来在国外定居变为回国定居。改变地居国是归侨最突出的区别于侨眷的特点。归侨回国定居后,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在许多方面还不能与国内其他公民处于等同的状态,因此,国家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根据其特点,给予适当的照顾。这种照顾是必要的,合情合理的,其目的是为了使归侨能更快地适应国内的社会生活,与全国人民一道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的伟大事业努力奋斗。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适用对象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作为适用归侨、侨眷这个特殊群体的法律,同样很重视对本法适用对象的规定。其第二条规定: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华侨的概念与特点

华侨是中国公民。华侨须是中国公民,而不能是外国公民。在国外,中国公民的标志是具有中国国籍。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的法律资格,我国《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已经加入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血统的人已经不是华侨,而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外籍华人。国籍不同,是华侨与外籍华人的基本区别。

华侨在国外定居。中国公民必须是在国外定居的才是华侨。是否在国外定居,是华侨与国外其他中国公民的主要区别。像我国驻国外机构工作人员、留学生、访问学者、各种临时出国人员、劳务出口人员以及经常在边境出入的边境居民,因为他们并非在国外定居,所以他们不论在国外居留时间多长,都不是华侨。所谓定居,是指在国外已经获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事实上已在国外居留。这个居留资格,包括外国政府批准的合法定居和已被外国政府认可的事实上定居。

华侨是指定居外国。外国是指中国领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中国公民是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而不是华侨。他们移民到外国定居并取得居住国家永久居留权后才是华侨,这一点是不能有任何含糊的。

华侨界定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是有史以来最细致、最明确的规定,为今后更好地执行、落实侨务政策提供了操作性强的依据,对今后开展侨务工作有着重大意义。

外籍华人

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归侨的概念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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