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于2010年7月30日发布第110号公告:《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详见2010年8月3日《湖北日报》第14版),其中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相关条款作了修改。
在《实施办法》中,第十八条第二款:依法拆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拆迁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实行产权调换的,建设单位应当偿还相应房屋,调换的房产与原房产之间的价值差额由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实行作价补偿的房屋的作价补偿标准应当比当地其他房屋增加百分之三十。删去"实行作价补偿的房屋的作价补偿标准应当比当地其他房屋增加百分之三十"条款。
第十九条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侨眷中的高级知识分子子女报考各类学校,享受以下照顾:㈠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所报录取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10分投档; ㈡ 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在所报录取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㈢ 报考普遍高中的,在其考试总分基础上加5分。删去"和侨眷中的高级知识分子子女"
《湖北省侨属条例》中第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侨属企业拥有产权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用 房,拆迁单位应当取得县以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有利于企业经营发展的原则,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给予妥善安置和相应补偿。 删去"实行作价补偿的,房屋的作价补偿标准应当比当地同类房屋增加30%。"
省人大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主要原因:一是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因历史缘由,补贴标准高,涉及范围广,诱发新的社会矛盾,补偿规定时效性丧失,凸现法律对公民分配不公平,权益不平等。二是第十九条中,照顾范围是"三侨生"(即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归侨青年),另外"侨眷中的高级知识份子"所涉及对象定义不明确等。
主要目的是对地方性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更好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